自愿性公告 - 本公司创始人之股权
本公司谨此澄清,本公司执行董事徐耀昌博士(「徐博士」)、喻红平博士及陈椎博士(统称「创始人」)于2023年至本公告日期并无直接或间接出售彼等持有之任何本公司股份(「股份」)。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(「上市规则」)第十七章之修订生效后,徐博士不再拥有受托人(定义见下文)就股权激励目的所持43,235,901股股份之投票权。上述43,235,901股股份从未由任何创始人实益拥有。
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之招股章程(「招股章程」)所披露:
1.创始人已于2021 年5 月26 日订立一致行动协议。因此,创始人各自被视为于彼此拥有权益的股份中拥有权益。
2.根据各自的信托契据,香港中央证券信託有限公司及富途信托有限公司(统称「受托人」,二者均为本公司为管理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的信托(定义见招股章程))将根据徐博士的指示行使其因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而持有股份之投票权。因此,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(「证券及期货条例」)披露权益,创始人被视为于受托人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。
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之修订自2023 年1 月1 日起生效。如上市规则第17.05A条所规定,根据股份计划持有未归属股份的受托人(无论直接或间接)须就根据上市规则要求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须根据实益拥有人的指示投票且有关指示已作出。
由于上述原因,徐博士不再有权指示受托人行使其就该等股份持有之投票权。因此,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披露权益,创始人不再被视作为于受托人持有的43,235,901股股份中拥有权益。
本公司注意到上述信息可能被公众误认为创始人已出售其持有的43,235,901 股股份。本公司谨此澄清,创始人于2023年直至本公告日期未直接或间接出售其持有之本公司股份。上述43,235,901 股股份一直由受托人就股权激励目的持有,且从未由任何创始人实益拥有。
截至本公告日期,创始人于合共118,116,676股股份中拥有权益,约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6.82%。
承董事会命
和誉开曼有限责任公司徐耀昌博士
董事会主席
上海,2023年8月29日